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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任占生与苏俊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占生,苏俊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岚法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任占生,农民。被执行人苏俊富,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家舍信用社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占生与被执行人苏俊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3)岚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苏俊富归还任占生本金及利息256000元,款于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5万元,余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267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2013年6月30日到期的5万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俊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故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俊富的银行存款53325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岚民初字第30号调解书中2013年6月30日到期的5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