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5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吕国珍、王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珍,王衡,石雅宁,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5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国珍,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衡,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执行人石雅宁,(曾用名石海燕)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刘成,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吕国珍与被执行人王衡、石雅宁、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国珍与被执行人王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石雅宁、刘成房产,但目前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王衡、石雅宁、刘成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凤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