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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芬仙与梁瑞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芬仙,梁瑞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254号原告:张芬仙,女,1980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告:梁瑞荷,女,现在平定县。原告张芬仙与被告梁瑞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芬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芬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