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永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李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洋河花园21号5-2,组织机构代码45041300-5。法定代表人田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永国,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关于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永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永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书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48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13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举证李永国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森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