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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2017民初802号吕琴诉段恒建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琴,段恒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802号原告:吕琴,女,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被告:段恒建,男,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原告吕琴与被告段恒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琴负担。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慧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