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020号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4日,住邓州市。刘玉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8日,住邓州市林扒镇马营村大赵岗29号,身份证号;。原告赵某诉被告刘玉红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庆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