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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020号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4日,住邓州市。刘玉红,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8日,住邓州市林扒镇马营村大赵岗29号,身份证号;。原告赵某诉被告刘玉红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庆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