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榜明彭华芬等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榜明,彭华芬,姚应莲,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张榜明,男性,汉族,1954年09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彭华芬,女性,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姚应莲,女性,汉族,1958年0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榜明、彭华芬、姚应莲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屋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