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方传文与张光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传文,张光辉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4567号原告:方传文,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光辉,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方传文与被告张光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方传文以与被告张光辉私下协商且已收到全部涉案款项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传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传文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方传文负担。审 判 员 薛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寿锦书 记 员 林小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