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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方传文与张光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传文,张光辉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4567号原告:方传文,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光辉,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方传文与被告张光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方传文以与被告张光辉私下协商且已收到全部涉案款项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传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传文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方传文负担。审 判 员  薛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寿锦书 记 员  林小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