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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封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某某,张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吴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张某已付申请执行人6万元外,下欠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当庭一次性付申请执行人50800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存款50800元)下欠本息,申请执行人封某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均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