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尹广西、安财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广西,安财兵,黄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1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广西,男,199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被告人安财兵,男,1997年1月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座伟,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水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广西、安财兵、黄座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郭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广西、安财兵、黄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尹广西打电话邀约黄座伟、安财兵到赫章县雉街乡,称带二人去偷货车柴油。黄座伟、安财兵同意后,三人于同年4月8日凌晨驾乘BHA611号棕色面包车从赫章县雉街乡往珠市乡方向行驶,行至珠市乡团结村团结组畜牧站门口时,尹广西用事先准备好的抽油泵、铁桶等工具将曾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抽走,安财兵负责梳理抽油管,黄座伟负责开车和放哨。随后,三人又返回雉街乡双龙村场坝组大车修理店门口处将文某停放在此的贵F×××××号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经称量,尹广西等人所盗柴油合计327升,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1975元。案发后,所盗柴油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广西、安财兵、黄座伟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元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文某、曾某的陈述,被告人尹广西、安财兵、黄座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广西、安财兵、黄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广西、安财兵、黄座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广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安财兵、黄座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广西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广西、安财兵、黄座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尹广西、安财兵、黄座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广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安财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黄座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