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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王扑、韦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王扑,韦静,詹敏,李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6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住所地临泉县人民西路14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扑,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静,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詹敏,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为民,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被告王扑、韦静、詹敏、李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韦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先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于庆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韦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