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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静与郭宏、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郭宏,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171号原告:王静,女,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法,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宏,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杨柳,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阔,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静与郭宏、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静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3520元,减半收取计1676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 判 长  杨 源人民陪审员  韦礼红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俊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