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宝兵、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宝兵,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金宝兵,男,汉族,1990年11月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冯伟,男,汉族,1994年5月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执行金宝兵与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与申请执行人金宝兵核实,被执行人冯伟在本案立案前已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宝兵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金宝兵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金宝兵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佳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