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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1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6】188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782.8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390.42元;3、执行费367元。以上合计31540.2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眼镜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540.2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