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496号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1号。法定代表人:孟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4752元减半收取172376元由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耀功审判员 刘 卫审判员 成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