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闫风英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风英,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515号原告:闫风英,女,1949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军,男,约40岁。原告闫风英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闫风英于2017年5月3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闫风英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王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王军。本院认为,原告闫风英不能提供被告王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军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