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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孟州市圣火暖通经营部、关守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圣火暖通经营部,关守忠,关玉军,武新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679号原审原告:孟州市圣火暖通经营部,住所地:孟州市黄河大道中段。经营者:薛昆山,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文,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关守忠,男,汉族,1953年7月1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被告:关玉军,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新功,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新民,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审原告孟州市圣火暖通经营部诉原审被告武新民、关守忠、关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武新民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江波审 判 员  毛方周人民陪审员  崔恒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亚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