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程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26号被执行人程辉(曾用名程友爱),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蔡县陈店镇刘小庄村程楼前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506085751。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程辉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