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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7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孙泰权与张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泰权,张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泰权,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执行人:张立波,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在执行孙泰权与张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波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黑GX,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立波名下车牌号为黑GX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