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7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孙泰权与张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泰权,张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泰权,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执行人:张立波,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本院在执行孙泰权与张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波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黑GX,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立波名下车牌号为黑GX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