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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德翔海运有限公司与大连宝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满洲里莱德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翔海运有限公司,大连宝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满洲里莱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472号原告:德翔海运有限公司(T.S.LINE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伟业街***号丝宝国际大厦*楼(9/F.,C-BonsInternationalCenter,108WaiYipStreet,Kowloon,HongKong)。代表人:陈德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东,上海市汇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大连宝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号*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崔立君,总经理。第三人:满洲里莱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三道街华都大厦1-1206。法定代表人:高树清,总经理。原告德翔海运有限公司(T.S.LINESLIMITED)(以下简称德翔公司)诉被告大连宝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公司)及第三人满洲里莱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德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德翔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其与宝信公司及莱德公司已经达成和解,案涉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翔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以当事人间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翔海运有限公司(T.S.LINESLIMITED)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9元(德翔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769.5元,由德翔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信 鑫人民陪审员  闫铁毅人民陪审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天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