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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037沈伟与王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伟,王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沈伟,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123被执行人王瑛,女,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关于沈伟与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认:王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沈伟借款50000元,并承担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10元,由王瑛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具体查控信息如下:被执行人王瑛名下无银行存款(银行账号均被本院轮候冻结),有一套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818-3204室房屋(本院轮候查封)、有一套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5-1-1702室房屋(本院轮候查封),有一辆车牌为苏B×××××的车辆(本院轮候查封),无公积金,无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动产,无证券等财产信息。关于上述查封财产因本院均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已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5161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燕助理审判员  石志如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