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分行与闫志辉、陈地玲、、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闫志辉,陈地玲,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住所地:襄阳市。负责人:习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闫志辉,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陈地玲,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胡停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与闫志辉、陈地玲、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闫志辉、陈地玲、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