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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学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9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林某被告人姓名徐学志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前科劣迹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次强制措施2017年2月20日抓获,同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行政拘留至同年3月7日,同年3月17日抓获,同日行政拘留,同年3月26日行政拘留,同年5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罪名盗窃罪。辩护人浙江震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许钦犯罪事实1、2016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徐学志窃得被害人胡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不予认定)。事后,被告人徐学志已退赔人民币1000元。2、2017年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徐学志在本区站前东小区xx网吧,窃得叶某放在桌上充电的乐视2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9元)。3、2017年3月1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徐学志窃得汪某掉落在地的华为手机一部(价格不予认定)。量刑建议公诉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辩护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量刑情节从重累犯从轻坦白、部分退赃。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学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学志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09元,返还被害人叶某;退赔其他违法所得,返还汪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德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霞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