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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建成、福建省邵武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建成,福建省邵武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英,章云松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监1号原审原告黄建成,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任福建省邵武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闽候县。原审被告福建省邵武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八一路146号。原法定代表人翁慕德,董事长。再审被告翁慕德,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下岗职工(原福建省邵武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邵武市。再审被告陈英,女,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福建省邵武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邵武市,现下落不明。再审被告章云松,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邵武市交通工程公司职工(原福建省邵武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邵武市。原审原告黄建成与原审被告福建省邵武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被告翁慕德、陈英、章云松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1)邵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院 长 潘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程序提审,所做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