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培荣与浙江克拉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荣,浙江克拉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培荣被执行人:浙江克拉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62-64号蓝天宾馆主楼3楼310室。法定代表人:章毓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培荣与被执行人浙江克拉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克拉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培荣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4675元,执行费1170元,合计8584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克拉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8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秋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