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涛与黄正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黄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正才(曾用名:黄正财、黄振财),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张涛与黄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508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