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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委赔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天宝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委赔监9号吴天宝:你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委赔17号赔偿决定,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万州区法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导致执行标的被他案处置给你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与温志伯、朱天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万州区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万法民初字第07530号民事判决,判决温志伯、朱天凤在十日内协助你办理万州区天龙路4号1-106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易渝川因与温志伯、朱天凤借款纠纷于2014年12月25日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万州区法院根据易渝川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2月29日查封了万州区天龙路4号1-601房屋,同时给万州区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而你的强制执行申请万州区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由于在你的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前你要求执行过户的房屋已被万州区法院在另一案件进行了保全,并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进行了拍卖,你的执行申请已无法执行,故万州区法院在执行你与温志伯、朱天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错误。综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委赔17号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