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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东峰与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峰,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峰,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白水县雷村乡龙东村*组。被执行人: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延安路60号。负责人王彦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东峰申请执行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122号民事调解书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蒲城柏悦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