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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莫红军与李春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红军,李春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612号原告:莫红军,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李春庆,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红军诉被告李春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莫红军负担。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