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莫红军与李春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红军,李春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612号原告:莫红军,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李春庆,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红军诉被告李春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莫红军负担。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