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民申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玉珠、刘祥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珠,刘祥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珠,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祥君,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再审申请人王玉珠因与被申请人刘祥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玉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玉珠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珠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世红审 判 员 李京山审 判 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崔 莉书 记 员 刘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