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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山特种油脂厂与无锡福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山特种油脂厂,无锡福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马山特种油脂厂,住所地无锡市马山古竹桥西。投资人殷祖兴,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无锡福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工业园西区春联路3号。法定代表人洑中华。关于马山特种油脂厂与无锡福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认:无锡福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市马山特种油脂厂货款92135元,定于2016年6月1日前支付给无锡市马山特种油脂厂。本案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1052元及公告费260元,由无锡福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具体查控信息如下:被执行人无锡福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银行账号均被本院轮候冻结),无房产,有一辆车牌为苏B×××××的车辆(本院轮候查封)、有一辆车牌为苏B×××××的车辆(本院首封),无公积金,无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动产,无证券等财产信息。关于上述查封车辆,因并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另查明无锡福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停产歇业,该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均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9344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暂无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11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燕助理审判员  石志如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