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袁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袁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董某,局长。被执行人袁某,女,1991年生,汉族,邢台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生,汉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袁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