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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与姚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北街4-11号。法定代表人:梁彦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发,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杰,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瑞忠,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否认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根据被上诉人一审庭审时的陈述,其在与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中借用了大庆三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故为查明案件事实,确认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及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应追加大庆三通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53元,应予退回。审判长  朱志晶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王鹏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