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贵显与王继银、文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显,王继银,文艳丽,王继甫,许洪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312号原告:张贵显,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继银,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文艳丽,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继甫,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洪臣,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贵显诉被告王继银、文艳丽、王继甫、许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洪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洪臣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显撤回对被告许洪臣撤诉。审判员 聂泠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