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展雄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展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74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展雄,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南海区。2010年7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展雄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16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展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潘展雄无证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潘展雄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4mg/100ml。原判认为,被告人潘展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潘展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潘展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潘展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潘展雄上诉提出:我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且自愿认罪,原判量刑过重;我经营着一家相当规模的企业,如果判实刑将对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潘展雄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展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潘展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潘展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潘展雄上诉所提,经查,原判已综合考虑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正在经营企业并非适用缓刑应考虑的情节,上诉人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上诉人请求改判缓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丽华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陈南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