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坤诉被告赵云鹏、凌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赵云鹏,凌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1162号原告:杨坤,男,住虎林市民政局家属楼北二门市。被告:赵云鹏,男,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凌丹丹,女,住虎林市虎头镇。原告杨坤诉被告赵云鹏、凌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云鹏、凌丹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82800元,本息合计23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3日,二被告用其房屋和水田作为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该借款逾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赵云鹏、凌丹丹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3日,被告赵云鹏、凌丹丹以房屋和水田作为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该借款逾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2017年6月13日,原告杨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32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赵云鹏、凌丹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本案中,赵云鹏、凌丹丹向杨坤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有二人亲笔签名、捺印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双方关于借款月利率2%的约定,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82800元,在法律保护数额范围之内。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息合计23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云鹏、凌丹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坤借款本息合计23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2396元由被告赵云鹏、凌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全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辛 世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