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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晓山与钱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山,钱启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4812号原告:张晓山,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钱启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张晓山与钱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启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钱启顺给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月27日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钱启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仅偿还原告1万元,余款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被告钱启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钱启顺于2016年3月20日向张晓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晓山现金2万元整,此款转入工行卡号62×××50”。2017年1月27日钱启顺还款1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钱启顺向张晓山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钱启顺于2017年1月27日还款1万元,尚欠本金1万元,至今未再偿还,现张晓山要求钱启顺偿还余款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本院可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启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晓山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钱启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莫 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军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