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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春涛、单龙娣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张春涛,单龙娣,陶树林,周效传,吴有根,邵兆勇,夏正文,刘学林,何祥,夏正中,潘志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守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春涛。被执行人单龙娣。被执行人陶树林。被执行人周效传。被执行人吴有根。被执行人邵兆勇。被执行人夏正文。被执行人刘学林。被执行人何祥。被执行人夏正中。被执行人潘志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涛、单龙娣、陶树林、周效传、吴有根、邵兆勇、夏正文、刘学林、何祥、夏正中、潘志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春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