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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陈建、陈亨鑫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陈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639号被执行人陈建,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陈亨鑫,男,汉族,1984年8月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建、陈亨鑫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陈亨鑫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建、陈亨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15执6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