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8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兰与黄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黄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665号原告:张兰,女,土家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钱亚红、钟建芳,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伟,女,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诉被告黄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撤回对被告黄文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兰负担。审判员  钟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