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段春燕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春燕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春燕(曾用名段科雪),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乳山市,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系YY平台网络直播员。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春燕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舜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段春燕酒后与朋友在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合庆村义重饭店门口发生争执,后其朋友又与路上行人发生冲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孙家疃边防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警,被告人段春燕拒不配合警察执行公务,对现场警察进行辱骂、推搡、撕扯,致四名民警和两名辅警面部或手臂等部位软组织挫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春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伤情照片、病历、户籍证明、案件来源说明、现场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春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春燕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春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春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海 英人民陪审员 丛 日 国人民陪审员 徐 承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陶乐乐(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