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19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冬卫与衡水罗菲乐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冬卫,衡水罗菲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912号原告:马冬卫,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衡水罗菲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原告马冬卫与被告衡水罗菲乐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冬卫负担。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