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1-4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赵舒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赵舒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156号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舒起,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本院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舒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立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