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清明与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清明,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9民初165号原告余清明,男,汉族,住留坝县武关驿镇。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清明诉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清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清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4元,依法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程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