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1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445-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计643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吴 洋人民陪审员 赵联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