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寿孟功与王占稳、郑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孟功,王占稳,郑广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359号原告寿孟功,男,汉族。被告王占稳,男,汉族。被告郑广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孟功诉被告王占稳、郑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孟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孟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孟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寿孟功负担。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鹏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