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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寿孟功与王占稳、郑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孟功,王占稳,郑广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359号原告寿孟功,男,汉族。被告王占稳,男,汉族。被告郑广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孟功诉被告王占稳、郑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孟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孟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孟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寿孟功负担。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鹏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