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1419号原告:张某,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被告:罗某,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依法准予双方离婚;二、原告三日内给付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元;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