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7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金存与王鸿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存,王鸿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402号原告:林金存,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乐一、郑旭灿,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鸿辉,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林金存诉被告王鸿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金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14元,减半收取1455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淳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