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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唐某某、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唐某某,唐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060号原告: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被告:唐某甲。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唐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