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郭永伟、乌海清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郭永伟,乌海清,四子王旗永伟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891号之一原告:刘广东,现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郭水仙,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被告:乌海清,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四子王旗永伟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郭永伟。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郭永伟、乌海清、四子王旗永伟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刘广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广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相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