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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郭永伟、乌海清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郭永伟,乌海清,四子王旗永伟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891号之一原告:刘广东,现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郭水仙,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被告:乌海清,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四子王旗永伟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郭永伟。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郭永伟、乌海清、四子王旗永伟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刘广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广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相艳 来源: